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25〕39号

202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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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25〕39号

  因职务便利,通过某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运营平台(又称恒生系统),知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持仓信息、委托流水、成交流水等未公开信息。证券账户,与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交易股票60只,趋同交易金额17,982,827.79元,盈利287,699.36元。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恒生系统查询日志、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薛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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